事项名称 | 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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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单位 | 出入境管理处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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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项编码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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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项类别 | 公共服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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许可依据 | 《因私出境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》、《福建省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工作实施办法(试行)》、《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委托设区市(含平潭)公安机关实施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等工作的通知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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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程序 | 1、填表。申请人填写《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申请/年度审核表》;2、受理。申请人持《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申请/年度审核表》和申请材料到受理窗口受理;3、审核审批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批;4、发证。申请人到福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领取《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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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条件 | 设立中介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符合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;
(二)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具有境内常住户口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,并符合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,且未因犯妨害国(边)境管理秩序罪受过刑事处罚;
(三)已与外国相关出入境服务机构建立合作与交流关系,直接签署有效的合作意向书或者合作协议,且相关合作协议和合作意向书经我国驻外使、领馆认证;
(四)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5名,其中具备专业资格的外语、法律、财会等主要工作人员各1名;主要工作人员须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,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出入境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且未因犯妨害国(边)境管理罪受过刑事处罚;
(五)已建立保证中介活动正常运行的规章制度,落实管理责任人员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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需提交材料 | 申请机构申请《经营许可证》时,法人代表应当面回答受理机关有关询问并提交以下材料(一式二份):
(一)填写完整的《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申请/年度审核表》;
(二)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负责人、主要工作人员的简历和有关身份、学历职称证书、资格证明;
(三)与外国出入境服务机构直接签署的有效的合作意向书或者协议(中、外文本),以及经我国驻外使、领馆认证的外国签约方的合法资格证明;
(四)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;
(五)企业章程;
(六)保证中介活动正常运行的规章制度;
(七)拟开展中介活动的可行性报告;
(八)住所和经营所场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、使用证明;
(九)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营业执照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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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费标准及依据 | 不收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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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时限 | 36个工作日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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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机构(科室) | 受理接待科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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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地址 | 福州市台江区高桥路69号市民服务中心二楼出入境办证窗口,乘坐505、59、306、89、171、33、83、6、513、38、73、136、36、40、62路公交车到公交仁德站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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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时间 | 全年除节日外,上午:9:00-12:00,下午:1:00-5:00(夏季时调整为上午:9:00-12:00,下午:2:00-5:30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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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系电话 | 0591—87821104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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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诉电话 | 0591—87821049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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备注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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